宁夏自治区公路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
(宁交办发【2016】92号)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我区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计价工作。
一、计价依据调整适用范围和内容应按《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造价管理站应根据《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规定,发布不含增值税的材料原价和运杂费,以满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
三、农村公路不计冬季施工增加费和职工取暖补贴,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确定的取费标准乘0.6系数。
四、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预算补充定额,其相关费用应按《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规定进行调整。
各有关单位执行过程中若有建议请及时函告自治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800156999 400-8599-889 1309998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