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纳税人又可以少缴税啦——过路、过桥费也可以作进项抵扣了!记者昨日从思明区国税局了解到,今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需要注意的是,可抵扣的通行费发票种类不包含财政票据。
以高速公路通行费为例,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举个例子:某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1500元,那么该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500÷(1+3%)×3%=43.69(元)。
除了高速路通行费可抵扣之外,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也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举个例子:某一般纳税人取得了一张桥梁通行费发票,上面标注的金额是2400元,那么该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400÷(1+5%)×5%=114.29(元)。
据了解,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主要作为成本费用列支。“营改增”后,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除了其不含税金额可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以外,其支付的税额在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还可以作为进项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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