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营改增计价依据调整方案通告
(厅办字〔2016〕64号)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各单位、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以下简称《计价依据调整方案》)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2016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我省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公路基建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通知意见执行,养护工程请参照执行。
(一)其他工程费以及企业管理费的费率,按照我厅已发布的《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江西省补充规定的通知》(赣交基建字〔2012〕130号)要求,并结合《计价依据调整方案》规定执行,调整系数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一致。
(二)规费不作调整。
(三)利润,我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利润=(直接费+间接费-规费)×利润率,其中利润率:一级取费按7.42%计算,二级取费按6.68%计算,三级取费按5.94%计算。
(四)税金,按《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执行,即税金=税前工程造价×11%。
(五)上述未涉及的费用项目、内容和计算方法等均按《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规定执行。
二、营改增后,厅造价站应发布满足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信息。
三、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以前(含2016年4月30日),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公路工程项目,可按原合同约定或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并执行财税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陈剑,电话:0791-86243846,电子信箱:89038679@qq.com。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5月23日
800156999 400-8599-889 1309998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