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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专栏
营改增 | “先开发票,后给工程款”这种难题怎么破?告诉你新税制环境下3大易犯错点
发表时间:
2016-07-21
作者:
海巍科技

导读:

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说,“营改增”落地后,依然有许多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并且随着相关政策及改革的进行,出现了很多新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不仅关系到税负的增减,更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发展。


问题一

问:施工企业多数是按照施工进度收款的,怎么来界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收款就发生纳税义务。有很多企业认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按照合同规定,比如合同中规定某年某月某日结构封顶,甲方付款50%,这就发生纳税义务。这种想法实际上是不对的,没有付款就没有纳税义务。

在这里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为了“应付”“营改增”将自身利益放在后面,而是要把企业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此为基准约定付款条件。

问题二

问:“先开发票,后给工程款”是建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新税制环境下,容易导致销项发票有了而进顶发票还没有,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问题的本质是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弱势”。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流转税,企业税负要多方考量,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为什么不能让分包企业也先提供发票。当然,这只是一种思路。对于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给甲方开发票千万不能太早。

举例来说,7月份开的发票要在8月15日以前报税,如果到7月29日甲方还没付款,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和甲方商定好付款条件。

问题三

问:项目是老项目,但今年又有新的分包,新的分包合同是后签的,分包要按照老项目还是新项目来核定?


答: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界定的是项目,不是总包和分包。也就是说,项目是老项目,分包就一定是老项目,不管什么时候进场,都是在为老项目提供服务。

目前,全国只有深圳和北京的规定有所不同。深圳规定,总包、分包分别按开工日期来核算。北京规定,对于没有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总包是老项目的,分包如果是5月1号以后开工的,要按新项目核算。对于这一点,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与甲方协商,以清包工、甲供材等方式维护自身利益。

当“营改增”改革进行一段时间后,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当前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且更好地应对呢?




应充分理解增值税的转嫁机制,在营业税税制下,税率是3%,改征增值税后,税率是11%,但企业必须明了,税率与税负是不同的概念。营业税税制下,3%是实际税负,而增值税税制下,税率是11%,但税负却并不是11%,原因就在于增值税具有可转嫁特征



      例如,冶炼厂的主要业务是开采铝矿石,假定冶炼厂以117元将铝矿石销售给铝型材加工厂,加工厂以351元将成品销售给门窗厂,门窗厂制造出铝合金门窗并以702元的价格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以702元的价格购入铝合金门窗并经过安装成为现场的不动产,而不动产的验工计价将向甲方收款销售款项1110元,最后甲方再以2220元的价格销售给购房者。若购房者购买房产之后不再转手,他就是这条生产链上的末端消费者。从图中可以看出,铝合金最终变成不动产,这是实物流;中间椭圆形数字部分是资金流,即资金从下游流向上游,其中117、351和702是现金流。

      在这个模型中,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率是11%,冶炼厂、加工厂、门窗厂等是典型的工业企业,税率是17%。任何企业在向下游企业收取款项时,都包括价和税。这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价税分离。另外,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所以增值税不能忽视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增值税横向涵盖所有产业链,纵向起于初级产品,终于末端消费者。谈论“营改增”时,一定要从上下游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施工企业上游主要是材料供应商、劳务企业和分包商,而下游主要是房地产企业。如果最终购房者是个人,这个价值链上还包括个人。
     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其增值额密切相关。从图中可以看到,建筑业实现了400元的增值,但只交了8元的税款,原因在于其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增值额与企业税负密切相关,增值额越高企业税负越高。
      凭票抵税的征管机制决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极端重要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单位是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票据全国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其管理严格程度不亚于对人民币的流通和管理。在增值税税制下,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便涉嫌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三大最易犯错点     现阶段,建筑企业必须透彻了解增值税相关概念,全面吸收、灵活运用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争取在实际操作中将税负降到最低。现就企业容易忽略、容易犯错的几点作简要阐述。
1、计税方法       一是一般计税方法,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税率。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二是简易计税方法,既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一般纳税人的某些特定纳税行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式进行价税分离: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以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为分界,因此建筑施工企业绝大多数都是一般纳税人。
      但现阶段,有3种情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一是以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提供的建筑服务;二是为甲供(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三是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5个关键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俗地说就是什么时候该缴税,它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税务部门稽查的依据。一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是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即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三是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五是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这5个时间点,企业税务人员一定要搞清楚。
       在此,不妨举几个事例,来予以说明。       例1:2017年5月25日,A施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甲公司通知A企业将于近期付款111万元,要求A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A企业当日开具发票111万元。6月16日,A企业收到工程款111万元。那么A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答案是:A企业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纳税义务。因为,A企业先开具了发票,发票开具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2:2016年5月18日,A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乙公司向A企业预付工程款103万元,A企业于5月30日向乙公司开具发票103万元。那么A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答案是:A企业于2016年5月18日发生纳税义务。因为,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即收到预收款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3: 2016年6月1日,A施工企业与乙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施工期间工程款先由A企业垫付,竣工验收后10年内向A企业支付。2018年5月31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乙公司未支付款项,A企业也未向该公司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答案是:A企业最晚于2028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异地施工项目预缴税款操作流程       跨区域经营是建筑行业的基本特点,这也使跨区域预缴税款的方式、算法成了难题。通常情况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计算公式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以下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用至2016年6月30日;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项目部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除此之外,发票的开具、认证和税款的申报等,都与营业税税制下不同,企业都要予以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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